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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规昆山市新的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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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 山 市 规 划 局 昆 山 市 公 安 局 昆规〔2011〕66号 关于实施昆山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及交通影响评估标准与准则的通知 各有关建设单位: 为加强我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实现城市动静态交通运行协调、平衡发展,科学评价建设项目建成使用后对周边道路交通环境的影响,更好地为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和交通管理提供依据,原《关于实施新的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试行)和开展交通影响分析的通知》(2006版)已不能适应昆山日益发展的动、静态交通需求,根据住建部、公安部和省、市相关法律法规,现决定实施新的《昆山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及交通影响评估标准与准则》,有关事项见附件。 二○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主题词:停车设施 交通分析 规划 通知 抄送:昆山开发区规建局、花桥开发区规建局、昆山高新区建设局、各镇建管所 昆山市规划局办公室 2011年 9月 30日印发 - 1 - 昆山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及交通影响评估 标准与准则 第一条 为实现我市城市可持续发展目标,必须加强我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实现城市动静态交通运行协调、平衡发展。为此。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昆山实际,制定本《标准与准则》。 第二条 本市市域范围内进行建筑物建设的停车设施配建,适用本《标准与准则》。根据城市实际发展情况和交通发展目标,将中心城区划分为三类停车分区: 一类区:中环范围以内,即 339省道-黄浦江路-312国道-江浦路围合的区域; 二类区:中环范围以外,中心城区范围以内区域; 三类区:市域除一类区、二类区以外的其他地区。 第三条 本《标准与准则》所称的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是指建筑物建设时需配套建设的提供本建筑业主使用的车辆停放,以及以本建筑为目的地的外来车辆停放的设施与场所;所指的车辆包括各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 第四条 停车场(库)应当遵循以配建停车为主、路外公共停车为辅、路边停车为补充的原则,建筑物配建停车指标应当符合附表的规定。 第五条 建筑物应按照节地、节能、安全、高效的原则配建停车设施,停车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分- 2 - 期建设的群体性建筑,各分期停车设施配建数量不得低于同期配建规模。 第六条 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原则上应设置在其用地范围内;但在同一道路或者相邻道路上建设的两宗以上的建设项目,其相邻距离不超过100米的,若有特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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