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昭通市中医医院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院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管理,规范医院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维护医院和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鼓励全校科技人员的科技成果的产业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等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和推广,也包括全院科技人员进行的技术培训、技术服务等工作,成果转化具体工作由科技处负责协调管理
第三条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保护环境与资源
应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的约定,享受利益,承担风险
科技成果转化中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遵守法律,维护国家利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是指职务技术成果的技术转让(含专利申请权、专利权、专利实施许可权、非专利技术使用权)、技术开发(包括纵向科研项目成果技术的开发、横向科研项目成果技术的委托开发、合作研究成果技术的开发等)、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 2 培训、引进技术消化吸收等方面的活动
第六条 医院积极为非技术职务成果的转化广开渠道,如果成果完成人和医院在平等自愿基础上依法签订该科技成果有关合同约定,从其约定
对非职务技术成果转化所获得的收益应参照职务技术成果转化的分配原则,在此基础上采取更加优厚的分配原则办理
第二章 科技成果转化的权益分配 第七条 本办法所指的职务技术成果是指我院的在编人员和离退休未满二年的人员、临时聘用人员、合同工、进修人员,其取得的具有实用价值的各类职务科技成果,其成果的所有权仍为昭通市中医院
第八条 医院对职务科技成果的转让方式和实施办法有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