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 通 合 伙 企 业协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二条 本企业为普通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
全体合伙人愿意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
第三条 本协议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四条 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二章 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第五条 合伙企业名称: 第六条 企业经营场所: 第三章 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 第七条 合伙目的:为了保护全体合伙人的合伙权益,使本合伙企业取得最佳经济效益
第八条 合伙经营范围: ;合伙期限为长期
第四章 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第九条 合伙人共4 个,分别是: 合伙人姓名 证件号(身份证号) 住 址 以上合伙人为自然人,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五章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第十条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合伙人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第六章 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第十一条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按如下方式分配: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额分配、分担
第十二条 合伙企业的亏损分担,按如下方式分担: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额分担
第七章 合伙事务的执行 第十三条 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李琳执行合伙事务
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企业
第十四条 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作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第十五条 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