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暖通专业强制性条文 3.4 防烟和排烟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1 年局部修订) 8.1.3 一类高层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32m 的二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排烟设施: 8.1.3.1 长度超过20m 的内走道。 8.1.3.2 面积超过10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房间。 8.2.2 采用自然排烟的开窗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8.2.2.1 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 2.00m2,合用前室不应小于 3.00m2。 8.2.2.2 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每五层内可开启外窗总面积之和不应小于 2.00m2 。 8.2.2.3 长度不超过60m 的内走道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走道面积的2%。 8.2.2.4 需要排烟的房间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面积的2%。 8.3.1 下列部位应设置独立的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设施: 8.3.1.1 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防烟楼梯间、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 8.3.1.2 采用自然排烟措施的防烟楼梯间,其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前室。 8.3.1.3 封闭避难层(间)。 8.3.3 层数超过三十二层的高层建筑,其送风系统及送风量应分段设计。 8.3.4 剪刀楼梯间可合用一个风道,其风量应按二个楼梯间风量计算,送风口应分别设置。 8.3.5 封闭避难层(间)的机械加压送风量应按避难层净面积每平方米不小于 30m3 /h 计算。 8.3.7 机械加压送风机的全压,除计算最不利环管道压头损失外,尚应有余压。其余压值应符合下列要求: 8.3.7.1 防烟楼梯间为40Pa 至50Pa。 8.3.7.2 前室、合用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封闭避难层(间)为25Pa 至30Pa。 8.4.4 排烟口应设在顶棚上或靠近顶棚的墙面上,且与附近安全出 口沿 走道方向 相 邻 边缘 之间的最小水 平距 离 不应小于 1.50m。设在顶棚上的排烟口,距 可燃构 件或可燃物的距 离 不应小于 1.0m。排烟口平时 应关 闭,并 应设置手 动 和自动 开启装 置。 8.4.9 排烟管道必 须 采用不燃材 料 制作 。安装 在吊 顶内的排烟管道,其隔 热 层应采用不燃烧 材 料 制作 ,并 应与可燃物保 持 不小于 150mm 的距 离 。 25.6 采暖、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防火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 年局部修订) 9.1.3 民用建筑内存有容易起火或爆炸物质的单独房间,如设有排风系统时,其排风系统应独立设置。 9.1.4 排除含有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与空气的混合物时,其排风水平管全长应顺气流方向的向上坡度敷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