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保证反担保合同 (本合同适用于自然人保证)甲方: 乙方: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合同编号: 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保证反担保合同 (本合同适用于自然人保证) 保证反担保合同 (本合同适用于自然人保证) 合同编号: 河北决策律师事务所 宗方超律师制 致: 有限公司 根据贵公司与 有限公司(下称托付人/借款人)签署的编号为 的《托付担保合同》,贵公司为托付人/借款人向 (债权人/受益人)所申请的期限为 个月,金额为人民币(币种) 万元的流淌资金(贷款/工程/其他)提供贷款(贷款/履约/其他)担保。 本人 应借款人/托付人的哀求,情愿以反担保保证人(以下简称反担保人)的身份向贵公司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现出具以贵公司为唯一受益人的、无条件的、不行撤销的、无限连带责任的反担保保证书,并做如下保证: 一、本反担保保证书所担保的债权种类为:依据托付人/借款人与贵公司签订的《托付担保合同》中商定,由贵公司为托付人/借款人向债权人/受益人提供的金额 为 万元人民币(币种)的流淌资金(贷款/工程/其他)担保而对托付人/借款人享有的债权。详细内容以托付人/借款人与债权人/受益人签订的主合同以及贵公司与债权人/受益人签订的保证合同为准。 二、本反担保保证书担保的范围包括: (1)直接损失:代偿之所有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所商定的本金、利息(含复息、罚息)、追索费以及违约金、赔偿金、滞纳金、违约金(主合同)等,以及贵司因实现债权所支出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贵司支出的与债务人借款相关的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保全费、调查费、公告费、邮寄费、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差旅费、电话费等); (2)可得利益损失: □ 贵司担当担保责任之次日起,反担保人根据主合同商定的包括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但不限于利息(含透支利息)、罚息、复利、超限费、滞纳金、追索费、违约金等向贵司支付,直至清偿之日止。 □ 贵司实际代偿本息×10 倍(可放贷款比例)× %/年(担保服务费);以上各项合称“被担保债务”。 三、本反担保保证书项下的保证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保证期间为:自本反担保保证书生效之日起至贵公司代托付人/借款人向债权人/ 受益人偿还担保债务之日起两年。如发生法律、行政规矩规定或主合同及本合同商定的事项,导致被担保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务提前到期之次日起二十四个月;被担保分期履行的,保证期间从最后一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