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细化标准:(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1、违反上述规定,日取地表水5 千立方米、地下水500 立方米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2 万元罚款 ; 2、违反上述规定,日取地表水5 千至 1 万立方米、地下水500 至 1 千立方米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 3、违反上述规定,日取地表水1 万至 2 万立方米、地下水1 千至 2 千立方米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5 万元以上 8 万元以下罚款 ; 4、违反上述规定,日取地表水2 万立方米、地下水2 千立方米以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8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 5、违反上述规定,在地下水限采区取水的,处5 万元以上 8 万元以下罚款 ; 6、违反上述规定,在地下水禁采区取水的,处8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1、在许可证期限内,首次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2 万元罚款 ; 2、在许可证期限内,两次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3、在许可证期限内,多次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5 万元以上 10 万元罚款;4、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