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公司律师管理实施办法各设区市司法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司法办:为深化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仔细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通知》(中办发〔2024〕30 号)、《司法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司发通〔2024〕131 号)、《福建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通知》(闽委办发〔2024〕54 号)等相关规定,我厅讨论出台了《公职律师管理实施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司法厅律师工作处
福建省司法厅 2024 年 7 月 23 日 公司律师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充分发挥公司律师作用,提升国有企业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的能力水平,法律规范公司律师的执业行为,保障我省公司律师事业健康进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通知》(中办发〔2024〕30 号)、《司法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司发通〔2024〕131 号)、《福建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通知》(闽委办发〔2024〕54 号)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公司律师是指与国有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在所在企业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经司法行政部门核准取得公司律师证书的员工
第三条 公司律师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二章 公司律师执业的准入与退出第四条 1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国有企业员工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申请担任公司律师: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 (三)与国有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