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证取样送样制度及计划1 . 目的:为了保证试件能够代表母体的质量状况和取样的真实,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准确性,根据建设部关于《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和送样的制度〉的通知》的精神,制定本制度。1.1 见证取样送样的范围建设工程所使用的全部原材料以及现场制作的混凝土试块均实行见证取样送样制度。1.2 见证取样送样的程序1.2.1 建设单位应向工程受监质检站和工程检测单位递交“见证单位和见证人员授权书”。授权书应写明本工程现场委托的见证单位和见证人员姓名以及见证取样证件的编号,以便质检机构和检测单位检查和对。1.2.2 施工企业取样人员在施工过程中,按照见证取样计划,在现场进行原材料取样和试块制作时,见证人员必须在旁见证,对试样进行监护,并和施工企业取样人员一起将试样送至检测单位或采取有效的封样措施送样。1.2.3 见证人员应按照见证和取样计划,对施工单位施工现场的取样和送检进行见证,见证取样人员应在试样或包装上作出标示、标志,注明工程名称、部位以及样品数量,并由见证和取样人员共同签字,见证人员应做见证记录,将见证记录归入施工技术资料。1.2.4 检测单位在接受委托检验任务时,须有送检单位填写委托单,见证人员应在委托单上签字。1.2.5 检测单位应在检验报告单备注栏中注明见证单位和见证人员姓名,发生试样不合格情况,首先要通知工程受监质检站和见证单位。1.2.6 检测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检测,出具公证、真实、准确地检测报告,见证取样和送样的报告必须加盖见证取样检测专用章,对伪造、涂改、偷换或丢失实验资料的行为,应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追究责任,见证取样的报告必须为原件,复印件无效。1.2.7 涉及结构安全的试件、试块和材料见证取样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单位工程全部取样实验资料的30%。1.2.8 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托同志为见证人,见证号:1.3 见证人员的基本要求1.3.1 必须具备见证人员的资格;1.3.2 必须具备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具有建筑施工专业知识;1.3.3 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见证人员证书”。1.3.4 必须具有建设单位的见证人书面授权书;1.3.5 必须向质检站和检测单位递交见证人书面授权书;1.3.6 见证人员的基本情况有自治区检测中心备案。1.4 人员的职责1.4.1 取样时,见证人员必须在现场进行见证;1.4.2 见证人员必须对试样进行监护;1.4.3 见证人员必须和施工人员一起将试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