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解读《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的部分条文国家发改委经济运行局高秀英处长撰建筑物哪些部位必须使用安全玻璃:《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的实施旨在有效地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规范建筑安全玻璃的生产、流通、使用和安装,受到各方的关注,正在为提高建筑工程质量发挥着积极作用
经过几个月的实施, 仍有部分相关单位在条款的理解上还不够明晰
为此,国家发改委经济运行局高秀英处长撰文,对《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的部分条文进行解读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玻璃,是指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钢化玻璃、夹层玻璃及由钢化玻璃或夹层玻璃组合加工而成的其他玻璃制品,如安全中空玻璃等
单片半钢化玻璃(热增强玻璃)、单片夹丝玻璃不属于安全玻璃
解释:本规定所称安全玻璃是指,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钢化玻璃、夹层玻璃,即满足 GB/T9963- 1998《钢化玻璃》、 GB17841-1999《幕墙用钢化玻璃与半钢化玻璃》和 GB9962-1999《夹层玻璃》的产品
安全中空玻璃是指组成安全中空玻璃的两片或多片玻璃应都是安全玻璃
单片半钢化玻璃因碎片过大, 破坏时不具有安全性, 夹丝玻璃因不能满足霰弹袋试验、落球试验的要求, 都不属于安全玻璃之列
第六条建筑物需要以玻璃作为建筑材料的下列部位必须使用安全玻璃:(一) 7 层及 7 层以上建筑物外开窗;解释:本规定所指外开窗,指的是合页(铰链)或轴装在窗的左右侧、或上下侧,可以向外开启的窗
(二)面积大于 1
5m2 的窗玻璃或玻璃底边离最终装修面小于500mm 的落地窗;解释:本规定所指窗,也包含建筑物内部的墙或隔断上的窗;玻璃底边指的是玻璃在框架中装配完毕, 玻璃的透光部分与玻璃安装材料覆盖的不透光部分的分界线
* (三)幕墙(全玻幕除外);解释:本规定所指幕墙,是由支撑结构体系与面板组成的、可相对主体结构有一定位移能力、 不分担主体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