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新《合伙企业法》: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成为合伙人我国合伙企业法的修订工作已于2006 年 8 月 27 日完成并公布,将于2007年 6 月 1日起施行,这是继公司法修订之后完善我国商事主体立法的又一个标志性成果
我国的合伙企业法不是包罗民事合伙与商事合伙的统一合伙法,而是专以规定商事合伙为其任务的商事法律
它规定的合伙不是仅有简单的合同关系,而是采用企业形式
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闪烁着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革新之光,充分体现在以下方面:一、适应市场经济发展,拓展了合伙企业法律制度(一)扩大了合伙人的范围,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成为合伙人
1997 年合伙企业法规定的合伙人仅限于自然人是无疑的
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将合伙人的范围扩大到“法人和其他组织”,为法人等利用灵活的合伙企业形式提供了方便
实际上,也为所有商事主体设立合伙企业提供了依据
但是,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并非所有民商事主体都能作为各种合伙人设立合伙企业
该法第三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依此规定,上述主体只能参与设立有限合伙企业成为有限合伙人,而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二)增加了新的合伙企业形式—— 有限合伙企业
1997 年合伙企业法仅规定了普通合伙企业,即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企业
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第三章专章规定了有限合伙企业
该种合伙企业不同于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组成,前者负责合伙的经营管理,并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后者不执行合伙事务,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相对于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允许投资者以承担有限责任的方式参加合伙成为有限合伙人,有利于刺激投资者的积极性
并且,可以使资本与智力实现有效的结合,即拥有财力的人作为有限合伙人,拥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作为普通合伙人,从而建立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