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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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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 XX〕22 号)精神,全面落实《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人口发〔 XX〕78 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一、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主要内容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是为了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解决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特殊困难,更有效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针对独生子女家庭制定的一项基本制度。(一)扶助对象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扶助对象夫妻应在1933 年 1 月 1 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49 周岁。因丧偶或离婚形成的单亲家庭,单亲一方须年满49 周岁。扶助对象年龄的认定以其本人居民身份证载明的出生时间为依据,对于从未办理过居民身份证的,则以其户口簿登记的出生时间为依据。户籍在云南省境内。2、只生育一个子女或收养一个子女。包括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有关生育数量的规定生育子女和收养子女,只存活一个子女的情况。 (生育行为的合法性依据依照《云南省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规定实施细则》第三条认定)再婚夫妻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有关生育数量的规定生育子女和合法收养子女,以其本人生育和收养的子女数分别认定,符合条件的一方或双方以及未生育过子女的另一方,纳入扶助范围。由于婚姻变动形成的单亲家庭以其本人生育、收养的子女数计算。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出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未办理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由其工作单位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有关证明材料。3、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现无存活子女的,需提供公安部门、人民法院、乡级以上医疗机构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子女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证明材料。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的,需提供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统一制发的等级为三级以上(包括三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以家庭为单位审核(再婚夫妻以个人为单位审核),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上条件。女方已超过 49 周岁的,从其扶助资格被确认时起发放扶助金。符合上述条件的对象,由政府发放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扶助对象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后,终止领取扶助金。第 3 页 共 7 页对于独生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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