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制度(一)设立依据及其具体条款《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XX 年第 309 号令,根据 XX 年 12 月 10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21 条规定:“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发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
(二)条件申请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的应符合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标准
设置标准按照国家计生委印发的《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设置标准》( 国计生发〔XX〕150 号) 执行
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申请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应当符合《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
(三)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设区的市级以上人口计生行政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设区的市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执业许可审批;设区的市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县、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执业许可审批
(四)程序1、申请:申请单位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以上人口计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许可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由许可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书格式文本
申请可以到许可机关办公场所提出,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申请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交有关材料:A
申请新设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提交以下材料: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申请表》;②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③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第 3 页 共 10 页④设区的市级以上人口计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应提交以下材料: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申请表》;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批准书》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前已取得的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