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经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即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 则第二章技术服务第三章服务机构第四章技术人员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罚 则第七章附 则第一条根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 ,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的各级各类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守条例和本细则
第三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实行国家指导与个人自愿相结合的原则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时,有权了解自身的健康检查结果和常用避孕节育方法的作用机理、适应证、禁忌证、优缺点、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可能出现的副作用及其处理方法,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指导下,负责任地选择适合于自己的避孕节育方法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在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时应充分考虑服务对象的健康状况、劳动强度及其所处的生理时期,指导公民选择适宜的避孕节育方法,并为其提供安全、有效、规范的技术服务
对于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以长效为主的避孕方法
第四条国家保障公民获得适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
免费提供的技术服务项目包括发放避孕药具; 孕情、环情检查 ; 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 人工终止妊娠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输卵管结扎术、输精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治
第五条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设立专项经费予以保障,具体结算标准和结算形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国家向城市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发放避孕药具
城市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接受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的,其费用解决途径为:参加生育保险、医疗保险和其它相关社会保险的,由社会保险基金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