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民用建筑的构造1. 建筑构造的影响因素(略)2. 建筑构造设计的原则(略)3. 民用建筑主要构造要求(2015 单;2014 单)(1)建筑高度的计算方法实 行 建筑高度控制区内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建筑物和构筑物最高点 的高度非 实行 建筑高度控制区内平屋顶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其屋面面层或女儿墙顶点的高度坡屋顶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屋檐和屋脊的平均高度不 计 入建 筑 高度 的 突出物①局部突出屋面的 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辅助用房 占屋顶平面面积不超过1/4 者②突出屋面的 通风道、烟囱、通信设施和空调冷却塔(2)建筑突出物规定不允许 突出道路和用地红线地下 建筑及附属设施结构挡土墙、 挡土桩 、地下室、 地下室底板及其基础、 化粪池。地上 建筑及附属设施门廊、连廊、阳台、室外楼梯、 台阶、坡道、花池、围墙、散水明沟、地下室进排风口、 地下室出入口、集水井、采光井。允许 突出用地凸窗、窗扇、窗罩、空调机位、活动遮阳、雨篷、红线挑檐。(3)允许突出道路红线的建筑物规定允许 突出道路和用地红线的建筑物相关规定人行道路面上空①2.50m 以上允许突出的凸窗、窗扇、窗罩、空调机位,突出深度不应大于0.50m;②2.50m 以上允许突出活动遮阳,突出宽度不应大于人行道宽减1m,并不应大于 3m;③3m 以上允许突出雨篷、挑檐,突出宽度不应大于 2m;④5m 以上允许突出雨篷、挑檐,突出深度不宜大于 3m。在无人行道的道路路面上空允许突出 空调机位、窗罩 ,突出深度不应大于0.50m。(4)地下室要求地下室严禁设置幼儿园、老年人生活用房不应设置居住建筑的居室可设置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不应设置在二层及以下)半地下室严禁设置幼儿园、老年人生活用房可设置居住建筑的居室(条件:必须对采光、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采取措施)(5)其他建筑的主要构造要求超高层构造要求①应设置避难层 (间)②有人员正常活动的架空层及避难层的净高不应低于 2m台阶与坡道构造要求① 公 共 建 筑 室 内 外 台 阶 踏 步 宽 度 不 宜 小 于0.30m,踏步高度不宜大于0.15m,并不宜小于0.10m;②室内台阶踏步数不应少于2 级;高差不足 2 级时,应按 坡道设置 。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构造要求①应设置防护栏杆② 临空高度24m 以下,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m,临空高度大于24m,栏杆高度不应低于 1.10m;③住宅、托儿所、 幼儿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