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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知识经济下自创无形资产价值的确认及计量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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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共阅论知识经济下自创无形资产价值的确认及计量模式企业无形资产的取得途径主要有外来和自创两种,外来无形资产包括外单位捐赠给企业的、企业购入的、外单位投资投入和等几种形式取得的无形资产;自创无形资产是指本企业自行研制创造而获得的,如自创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等。对于外来无形资产,企业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以评估机构的评估值或现行市价确认克形资产的价值并予以计量,这一做法符合真实、 客观性原则; 而对于自行研制创造的无形资产, 现行制度和准则中对其价值确认及计量的规定存在着诸多不足,这种不足,在知识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产生的矛盾愈加突出,本文将就这一问题进行讨论。一、现行自创无形资产的确认和计量原则1、确认原则目前我国对某一无形资产项目进行确认必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第一,该项目在促成企业获得经济利益方面的作用以及发挥这种作用的能力能够被证实;第二,取得该项目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这两个条件无论是对外来还是自创的无形资产均适用。此外,由于无形资产的价值具有不确定性,为遵循谨慎性原则, 一般只有在能够确定为取得无形资产而发生支出的条件下,才能将无形资产的成本计量并确认为无形资产。按照上述确认原则, 企业自创的非专利技术、 自创的商誉由于支出无法确定,而不能确认为企业的无形资产;企业自创的商标权、专利权、由于支出可以确定,因此可以确认为企业的无形资产。2、计量原则现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应当按开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支出数记欢迎共阅账。”新颁布的《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对自创的无形资产会计处理规定为:“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 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 聘请律师费等费用作为无形资产入账。开发过程发生的费用,计入当期费用。”我国《企业会计准则 —— 无形资产(征求意见稿)》主张“企业自介并依法取得的专利权、 商标权等到无形资产的成本, 应根据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以及其他相关支出确定。”不难看出,我国现行准则和制度对自创无形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开发费用的处理是全部费用化, 而不计入无形资产成本。 制度这样处理, 一方面认为研究与开发项目可能成功也可能失败;另一方面认为有关费用很难与其它费用相划分,即成本无法做到可靠计量。为稳健和简化核算, 将研究开发费全部费用化, 不作为无形资产入账。 只有在试制成功并依法取得专利权、商标权时,才将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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