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院财务管理规定 1.总则为加强本院财务管理工作,发挥财务在经营管理方面和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根据市局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规定。财务室是本院的财务管理中心,负责科学合理地组织本院的各项财务活动,包括本院日常财务收支、资金的筹集和调配、业务效益分析等。 2.财务收支管理日常性财务收支须严格按规定执行,工资标准、 福利发放、业务招待费、 办公费用等经常性支出报院长批准后执行。为保证财务的统一性、严肃性,财务报销实行“一支笔”签批制度。报销的各类原始凭证, 必须是正规税务发票,且字迹清晰,用途清楚,日期签章齐全,数量、金额一致。否则,财务室不予报销。各室(队)人员因外出审查、 培训等各项业务费用的报销,审查需提供审查会通知、会议签到表,培训需提供相关文件,经财务审核后,由室(队)主任汇总,统一报院长批准。报销凭证必须由财务室(主管会计)对发票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进行审核,然后由院长审批签字后方可报销。当月末发生的经济业务,次月上旬以前须报财务室,特殊情况须说明事由;拖欠达二个月以上的,财务室不予报销。 3.员工借支管理所有因公借支,须经院长审批。因审查会或因公出差需借款时,由项目负责人或具体负责人填写借款单,经所在的科室主任审核后,由室主任上报院长审批。职工因公出差借款标准为住宿费300 元/ 天( 标准间两人一间,按实际出差人数计算) ,餐费每人 100 元/ 日。其他费用不预借款,由职工自行垫付待回院后办理报销手续(如有特殊情况须向院长申请批准) 。借支职工应严格按还款计划在规定的时间内归还借款,(借款人必须在借款单上注明还款日期,一般情况,出差以 1 月为限,特殊情况需跨月的请院长审批)否则,财务室有权扣发其工资、奖金和补助等,并加收1%的月息。严禁外单位人员在本院借款,并严禁职工在外以本院名义借款。无论任何借款,上次借款未还清的,下次借款一律不再办理。 4.现金、印鉴、票证管理本院现金主要用于支付职工工资、福利、零星采购、差旅费等。财务人员不得滥开现金支票提取大额现金。对大宗材料、设备仪器、固定资产的采购等必须采用银行转帐结算方式。本院财务专用章、财务负责人印章应由专人分管,不得由出纳同时保管。 对外提供财务资料加盖财务专用章时须经院长批准。财务人员应严格按国家银行、税务等部门的管理有关规定管理票证,不得随意向外提供本院收据、发票,不得借出本院现金支票、转帐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