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养老机构设立取消养老机构设立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 随着老龄化程度的加深和养老服务政策扶持力度的加大,养老机构数量迅速增长,因此为了法律规范养老机构设立许可,促进养老机构健康进展,我国民政部制定并颁布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xxxx 为大家整理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供大家参考。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法律规范养老机构设立许可,促进养老机构健康进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和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养老机构,是指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机构。 第四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工作 。 第五条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二章条件和程序 第六条设立养老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符合养老机构相关法律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 (三)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 (四)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五)床位数在 10 张以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依法成立的组织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向养老机构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设立养老机构。 第八条县不设区的市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 1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住所在市辖区的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许可。 第九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兴办的发挥实训示范功能的养老机构,可以到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设立许可。 前款规定的许可事项,可以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许可。 第十条外国的组织个人独资或者与中国的组织个人合资合作设立养老机构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个人以及华侨独资或者与内地(大陆)的组织个人合资合作设立养老机构的,由住所地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民政部门实施许可。 法律法规对投资者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许可机关根据申请人筹建养老机构的需要和条件,在设立条件提交材料等方面提供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