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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特殊体质被害人道路侵权案件之责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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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再论特别体质被害人道路侵权案件之责任认定再论特别体质被害人道路侵权案件之责任认定 关键词 法律 特别体质被害人 道路侵权案件 责任认定 作者简介:闫光鹏,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讨论方向:民商法 。 中图分类号:D923.7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XX.04.102 第 24 号案例因侵权人行为清楚而基于此作出的侵权责任认定无较大争议,但就第 24 号案例裁判要点,于大陆法系立法例而言,系基于法之明文规定之相反解释作出;引申至英美法系而言,被害人特别体质侵权案件因果关系及责任认定,系英美法可预见性规则之例外,由此英美法理论衍生出“蛋壳头盖骨理论”(the egg-shell skull rule)。依据此项理论,无论原告如何脆弱,被告因过失行为引起之损害,即便非一般人可以预期,被告仍须负担损害赔偿责任。 因果关系复杂又与侵权密不可分,理论与实践无法脱离因果关系评价行为 、认定责任。对于特别体质被害人道路侵权案件的责任认定,文章结合两大法系因果关系理论及进展趋势予以分析认定。 一、理论综述 (一)英美法因果关系理论 英美法有法谚云“法律审究近因,不问远因”,“近因”这一陈述是在形成普通法规则时最常使用的,英美法因果关系理论也由近因原则演变进展。 近因原则,简言之即距离损害最近的原因才能被认定为与损害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只有“最接近地”造成的损害才能获得赔偿,最接近表现为时间或者空间上的接近性,近因原则的典型适用案例为纽约州大火案件。该案中,同一排屋被同一原因引发之大火烧毁,法官仅认定排屋第一幢之损毁与大火存在因果关系而拒绝其他屋主之赔偿请求。法官在该案依据近因原则形成的纽约火灾规则既是近因原则的体现,又通过司法适用侧面体现出对近因原则被1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批判的无限连接扩展之缺陷的一定限制。 两大法系融合,在因果关系理论领域最典型的体现即英美法关于因果关系理论进展也与大陆法系在理论上区分法律认定和事实认定两方面相似。认定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或者确定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损害的原因,是以责任认定为目的的前置程序,是法律层面的主观分析,而疏解上述疑问有赖于事实要素假若没有这一行为这种损害是否还会发生。这一事实要素被不断变化地称为“事实原因”“实质性原因”“必要条件”,而且这也是在法律之外与因果关系的含义唯一有关联的地方。 关于近因原则的批判主要在于,确定近因的规则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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