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四川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各级交通稽查征费机构(以下简称稽征机构),依照《条例》规定负责养路费的稽查、征收管理工作
其中,从事营业性运输的拖拉机和畜力车其养路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由市(地、州)、县(市、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章养路费的征收、减征和免征范围第三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拥有或使用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车主),应当缴纳养路费
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下列车辆按下列规定减征养路费:(一)按照国家正式定编标准配备的县级以上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学校自用的,经省、市(地、州)人民政府核定下达行政用车编制计划,由财政预算内经费直接开支的5人座以上(不含5人座)的客车和各型货车,按吨位减半计征;(二)经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设有固定装置的企业事业单位的专用环保监测车,按吨位减半计征;(三)经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民政部门所属荣军疗暴院、敬老院、福利院、收容遣送站、残疾人康复中心的非经营性自用车辆及设有固定装置的殡葬车,按吨位减半计征;(四)在自建自养专用公路(单线里程在20公里以上,不包括生产作业道路)上行驶,跨行非专用公路的车辆,经车籍所在地稽征机构审核,市(地、州)稽征机构审批盾,按吨位减征20%至60%,即专用公路单线里程在20至30公里的减征20%,30至40公里的减征30%,40至50公里的减征40%,50至60公里的减征50%,60公里以上的减征60%;(五)超出城建部门修建和养护的市区道路(以下简称市区道路)跨行公路的公共汽车(不包括中、小型营运车)、电车,其跨行公路*公里以内的按吨位1/3计征,跨行公路10至20公里的按吨位1/2计征,跨行公路20公里以上的按吨位全额计征;(六)军队(武警)改挂地方号牌的生产经营性车辆,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