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川人发〔2006〕46号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的通知》(国发〔2006〕22号)、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8号)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一)本实施意见的实施范围为,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中,2006年7月1日在册的依法登记的人员和工勤人员
其中: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实行职级工资制,工勤人员实行岗位技术等级(岗位)工资制
(二)上述单位中下列人员暂缓套改工资:1.正在接受立案或停职审查未作出结论的人员;2
2006年7月1日仍在处罚期的下列人员:被羁押、劳动教养仍保留公职的;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宣告缓刑、判处管制由单位接收的;被公安机关收容审查、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强制收容教育、强制戒毒的
二、职级工资制的实施(一)套改工资的办法职务工资
公务员按现任职务执行相应的职务工资标准
公务员的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按现任职务、任职年限和套改年限确定,并执行相应的级别工资标准
现任职务,是指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正式任命的职务
任职年限,是指从正式任命现任职务当年起计算的年限
套改年限,是指工作年限与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合并计算的年限,其中须扣除1993年以来除试用期外年度考核不计考核等次或不称职的年限
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是指在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未计算为工龄的学习时间(只适用于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不涉及工龄计算问题)
在校学习的时间以国家规定的学制为依据,如短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实际学习年限计算;如长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国家规定学制计算
任职年限和工作年限的计算截至2006年6月30日
公务员按现任职务套改的级别,如低于或等于按原任低一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