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thesissubmittedtoXXXinpartialfulfillmentoftherequirementforthedegreeofMasterofEngineering商标权的程序保障刍议李琛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商标权的程序保障问题很少被作为专门的理论问题引起关注
“重实体、轻程序”作为中国法律思想的痼疾,不仅影响着诉讼法学,也同样渗透了其他部门法学的研究与实践
近年来,民事诉讼法学界对程序的独立价值进行了深刻的反思,但是,程序问题并不是诉讼法学独有的命题,诉讼法学界的反思不能也不应该成为孤独的呐喊
从立法程序中的部门立法之合理性,到民事纠纷的行政主管之界限,无一不是诉讼外的程序问题
在商标法中,有注册程序、异议程序及复审程序,这些程序一直被视为商标权取得的“客观”规程,相关著述大多从注释法的角度进行介绍,很少探究程序自身的合理性
自从我国申请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法学界开始研究我国知识产权法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差距
该协议的第三部分“知识产权执法”和第四部分“知识产权的获得与维持及有关当事人之间的程序”涉及诸多的程序性问题,于是程序保障问题逐步进入知识产权理论研究的范畴,近年出版的商标法著作大多对商标复审裁决终局的制度进行了批评
但是,仅从履行公约义务的角度看待商标权的程序问题是不够的
制度选择的合理性不是公约的规定所赋予的,而是建立在逻辑与理性的分析之上
如果以公约的要求为契机,将商标权的程序保障作为一个独立的理论问题进行探讨,无疑会拓展商标法的研究视野
更为重要的是,由于欠缺程序法理的分析,有观点针对行政程序的弊端,简单地认为只要压缩或取消行政裁决权就可以实现商标权的程序保障
“明智的人对病下药,而不是对病名下药;改革针对的是弊端的长久起因,而不是起因籍以起作用的临时机关及赖以出现的一种模式
”(注:EdmundBurke:《法国大革命反思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