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全省餐饮服务许可工作,加强餐饮服务监督管理,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省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餐饮服务许可活动适用本细则。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第三条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省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负责四川省卫生厅移交的省直管餐饮单位的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各市(州)、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下同)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餐饮服务许可工作实施方案。第四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该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餐饮服务许可的信息和档案管理制度,每月公告取得或者注销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名录。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在全省范围逐步推行统一的餐饮服务许可监管信息系统。第五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示下列与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事项相关的内容:(一)餐饮服务许可依据及具体条款;(二)餐饮服务许可条件、程序、期限;(三)餐饮服务许可申请所需申请材料目录;(四)餐饮服务许可申请资料的示范文本;(五)餐饮服务受理机关的通讯地址、咨询电话、投诉举报电话。第六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实施餐饮服务许可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餐饮服务许可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第七条餐饮服务许可实施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特大型餐馆,大型餐馆,学校食堂,供餐人数500人以上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当设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其他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可兼职。第八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鼓励具备条件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建立并实施危害分析及关键控制点等先进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第九条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许可条件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餐饮服务许可证》。第十条申请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餐饮服务许可申请书;(二)名称预先核准的证明(复印件,已从事其他经营的可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三)提出申请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四)食品经营场所选址、布局流程和设备设施布局图纸符合合理要求的证明;(五)现场验收核查意见;(六)食品安全管理员经过食品安全培训、符合相关条件的证明;(七)餐饮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及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情况说明;(八)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培训管理、原料采购查验和索票索证、仓储管理、餐饮具清洗消毒管理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九)特大型餐馆、大型餐馆,学校食堂,供餐人数500人以上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还应提供关键环节食品加工操作规程、食品安全检查计划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十一条已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餐饮服务提供者,申请变更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或者地址门牌号(实际经营场所未改变)的,应提交以下材料:(一)行政许可变更申请表;(二)原《餐饮服务许可证》复印件;(三)营业执照变更核准证明;(四)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十二条已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餐饮服务提供者,申请变更《餐饮服务许可证》许可类别、备注项目以及改变布局流程、主要卫生设施的,应提交以下材料:(一)行政许可变更申请表;(二)原《餐饮服务许可证》复印件;(三)更改事项说明;(四)更改后的经营场所平面布局流程图;(五)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十三条餐饮服务提供者遗失《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张贴《餐饮服务许可证》遗失的公开声明书,并于遗失后60日内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