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法律规范甲方: 乙方: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合同编号: 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记下提交材料法律规范 张杨立律师长久从事于公司法律顾问、合同审核、公司设立与清算、股权投资、公司兼并与收购等业务,具有丰盛的法律实务阅历,能够针对客户的要求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如有任何法律问题,可随时联系。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记下提交材料法律规范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记下(备案)申请书》。 2.外国(地区)企业住宅证实和存续 2 年以上的合法营业证实。指隶属外国(地区)企业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部门出具的外国(地区)企业存续 2 年以上的主体资历证实或其他有关营业证实。 3.外国(地区)企业的章程或者组织协议。 4.外国(地区)企业出具的对有权签字人的授权或证实文件。 5.外国(地区)企业对首席代表、代表的任命文件。 6.同外国(地区)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实。 7.首席代表、代表的简历和身份证实。 8.代表机构驻在场所的合法使用证实。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实产权归属的其他房屋产权使用证实复印件。 9.批准机关的批准文件。法律、行政规矩或者国务院规定代表机构从事的业务活动须经批准的,应该取得批准。 注: 1.根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记下管理条例》等规定,外国企业申请在中国境内设立从事与该外国企业业务有关的非营利性活动办事机构适用本法律规范。 2.第 2 至 6 项的文件应经外国企业所属国家或地区公证机关及其有权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或代管该地区)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该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港澳台地区企业代表机构有关文件的公证认证按现行规定办理。 3.根据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规定设立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代表机构,还应该依法提交相应文件。 4.代表机构设立记下,外国(地区)企业应该在记下机关指定的媒上向社会公告。 5.以上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均应提交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