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大竹县律师凌灿伟转载饶某与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甲方: 乙方: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合同编号: 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大竹县律师凌灿伟转载饶某与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大竹县律师凌灿伟转载饶某与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决 书 ()川 1724 民初 613 号 原告:饶某,男,生于 1946 年 11 月 6 日,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
托付诉讼代理人:凌灿伟,四川黎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男,生于 1971 年 12 月 14 日,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
原告饶某与被告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 2 月 21 日立案后,依法适用一般程序,藏匿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饶某及其托付诉讼代理人凌灿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某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饶某向本院提出诉讼哀求:1
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20000 元,并从 2 月 18 日起至还清时止,根据年利率 6%向原告支付利息;2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担当
事实和理由:2024 年 2 月 10 日,被告周某向原告饶某借款 120000 元,并出具借条一张
原告需要资金多次督促被告归还,被告向来未偿还借款
被告周某未作答辩
原告饶某围绕诉讼哀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周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对原告提交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
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1
原告提交的借条、证人周中文、罗里奎书面证言和出庭作证证言,内容互相能够印证,形成证据锁链,且借条有被告签名捺印,本院予以认定;2
原告提供的其余证据,与本案不具关联性,不予认定
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和当事人当庭陈述,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2024 年 5 月 10 日,被告周某因之前向原告饶某借款 100000 元未偿还,向原告出具借款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