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出口管理办法一、软件出口有关政策(一) 软件出口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采取通关或网上传输方式向境外出口软件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包括:1.软件技术的转让或许可;2.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3.信息数据有关的服务交易
包括:数据开发、储存和联网的时间序列、数据处理,制表及按时间(即小时)计算的数据处理服务、代人连续管理有关设备、硬件咨询、软件安装,按客户要求设计、开发和编制程序系统、维修计算机和边缘设备,以及其他软件加工服务;4.随设备出口等其它形式的软件出口
(二) 注册资金在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 万元人民币)的软件企业,可享有软件自营出口权
(三) 软件出口企业可向外经贸主管部门申请中小企业和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以扩大软件出口和开拓国际市场
(四) 凡需通过 GB/T19000-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和CMM(能力成熟度模型)认证的软件出口企业,可向外经贸主管部门申请认证费用资助
(五) 软件出口纳入中国进出口银行业务范围,并享受优惠利率的信贷支持; 同时,国家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应提供出口信用保险
(六) 软件出口企业的软件产品出口后,凡出口退税率未达到征税率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准,可按征税率办理退税
(七) 软件出口企业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可凭有关单证直接到银行办理结汇和入帐
对于经出口收汇考核确认为荣誉企业的中资软件自营出口企业,均可开立外汇结算帐户,限额为企业上年出口总额的 15%
对于年进出口额 1000 万美元以上、资本金 3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中资软件自营出口企业,仍按《关于允许中资企业保留一定限额外汇收入通知》(银发〔 1997 〕402 号)执行
(八) 符合条件的软件自营出口企业可向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