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安全警示标识管理制度 1、 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平安警示标识的相关管理内容和要求。 本制度适用于分公司施工现场和办公场所。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全部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2893—82《平安色》 GB2894—88《平安标志》 3、 职责 3.1、 公司平安质量环保科对警示标识的设置实行监督管理。 3.2、 项目部平安员详细负责本规定在本项目的实施。 4、 管理内容与要求 4.1、 设置原则 、 a)在不准或制止人们的某种行为的场所必需设置禁止标识; 、 b)在提醒注重可能发生危险的场所必需设置警告标识; 、 c)在必需遵守的场所必需设置指令标识; d)在暗示目标方向的场所必需设置指示标识 4.2、 设置要求 a)平安警示标识应设置在醒目的地方和它所指示的目标物附近(如易燃、易爆、有毒、高压等危险场所),使进入现场人员易于识别,引起警惕,预防事故的发生; 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b)对平安警示标识应有足够的照明,保证操作人员在夜间能够清楚可辩; c)平安警示标识不宜设在门窗等可移动的物体上; d)平安警示标识的几何图形的详细参数,图形的色彩必需符合GB2893—82《平安色》和 GB2894—88《平安标志》的规定。 4.3、 设置方案及其他要求 4.3.1、 施工作业人员进入作业场所前,由项目平安员结合实际提出平安警示标识配置需求,报公司平安主管部门审批并统一购置、配备。 4.3.2、 在日常工作、检查、审核中发觉需要设置警示标识,应准时提出申请,报平安主管部门统一购置。 4.3.3、 平安警示标识的配置使用应列入各级平安检查的内容,各项目部负责安装和日常维护,保持洁净,防止沾污和损伤。 4.3.4、 平安警示标识的使用、发放、回收由平安主管部门归口负责并做好发放记录,作废回收的标识,尽可能地再利用,不能利用,可作废品处理。 5、 记录 平安警示标识发放记录 (平安主管部门设置格式,使用保存,保存期限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