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管理办法范本 为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法律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切实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方法。 第一条本方法所称医保医师是指执业医师或有医疗处方权的执业助理医师,在具有统筹基金支付资历的定点医疗机构注册执业,情愿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服务,并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记下备案的医师。 第二条医保医师为参保人员提供服务时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认识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娴熟把握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标准,自觉履行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的各项规定。 (二)认真核对参保就医人员相关证件,做到人、卡相符,防止冒名就医、住院等现象。 (三)认真书写门诊(住院)病历、处方等医疗记录,确保医疗记录清楚、精确、完整。 (四)坚持因病施治的原则,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不诱导过度医疗。 (五)坚持首诊负责制,执行逐级转诊制度,不得诊断升级,不得推诿、拒收病人,严格入出院标准,不得以各种借口使参保人员提前或延迟出院。 (六)严格落实住院参保患者每日费用清单制度,对基本医疗保险不予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支付的药品、诊疗项目和耗材等要告诉住院参保患者,并经本人或家属签字同意。 (七)认真审核参保人员就诊记录避开重复开药、重复检查,严格执行门诊、住院带药相关规定。 (八)能够帮助医疗保险部门开展的基金检查、门诊慢性病、门诊大病评审等工作。 第三条医保医师记下备案应根据以下程序进行: (一)定点医疗机构聘任的医师,可随时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市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申请表》,向所在定点医疗机构提供医师执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对医师申报材料的收集、审核和汇总,并向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报送《市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申请表》、《市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申报人员汇总表》(含电子版),经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记下备案后,即可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 (三)市级统筹前确认的市本级医疗保险定点机构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直接报送。其他定点医疗机构按所在行政区域分离报送,各县区汇总后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第四条医保医师执业地点发生变化的,要按规定的程序,重新进行记下备案。医保医师退出定点医疗机构执业的,定点医疗机构要准时办理注销手续。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