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 GB/T 16180—2006 前 言 本标准的全部内容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参考了世界卫生组织有关“损害、功能障碍与残疾”的国际分类,以及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家残疾分级原则和基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 375 号令)制定本标准。本标准代替 GB/T 16180 —1996《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本标准参考与协调的国家文件、医学技术标准与相关评残标准有:残疾人标准,革命伤残军人评定标准等。 为使劳动能力鉴定适应我国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劳动者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对工伤或患职业病劳动者的伤残程度做出更加客观、科学的技术鉴定,在总结分析10 余年工伤评残实践经验基础上,对GB/T 16180 —1996 进行了修订与完善 ,并 与我国劳动能力鉴定法规 制度相配 套 ,将 原标准更名 为《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并 对以下 技术原则作了调整 : ——增 加了总则中 4. 1. 3 医疗依 赖 的分级判 定; ——取 消 了总则中关于 工伤、职业病证 明 的规 定; ——取 消 了总则中关于 重 新 鉴定的规 定; ——伤残类别 增 加了十 二 指 肠 的损伤,同 时 取 消 了单 列 的耳 廓 缺 损; ——智 能减 退 改 为智 能损伤,增 加记 忆 商 (MQ)判 定指 标; ——取 消 了利 手 与非 利 手 的表 述 ; ——增 加了低 氧 血 症 的判 断 标准; ——增 加了活 动性肺 结核 诊 断 要点 的判 定; ——增 加了大 血 管 的界定; ——增 加了瘢 痕 诊 断 的界定; ——增 加了贫 血 诊 断 标准与分级; ——修订了 6. 4. 1 肝 功能损害的判 定与分级; ——修订了 6. 5. 4 中毒 性肾 病和 6. 5. 5 肾 功能不 全的判 定指 标; ——取 消 了辅 助 器 具 如 安 装 假 肢 的表 述 ; ——修订了人格 改 变 的判 定基准指 标; ——全身 瘢 痕 的最 低 下 限 由 ≤ 30% 修改 为<5% ,但 ≥ 1% ; ——对附 录 A 判 定基准补充 的 A. 1 智 能损伤表 述 内容作了调整 ; ——取 消 了判 定基准补充 的 A. 3 人格 障碍与人格 改 变 的表 述 ,同 时 增 加了“与工伤、职业病相关的精 神 障碍的认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