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商务部、海关总署【发布文号】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14号【发布日期】2004-03-31【生效日期】2004-03-3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14号对欧盟新增十国的纺织品被动配额类别情况、配额数量和相关管理措施的公告由于欧盟将于2004年5月1日进行第五次扩大,从当日起,我现行输往欧盟纺织品配额类别产品出口到波兰、匈牙利、捷克、斯洛文尼亚、塞浦路斯、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斯洛伐克和马耳他(“”以下简称新增十国)将受到中欧双边纺织品配额限制
根据我与欧盟贸易补偿谈判的结果,现将对上述新增十国的纺织品被动配额类别情况、配额数量和相关管理措施公布如下:一、输往新增十国的纺织品配额类别以及配额类别HS分类编码项下产品与扩盟前我现行输往欧盟纺织品类别情况一致(具体类别见附件1)
二、对我输往新增十国的纺配补偿数量见附件2
该补偿数量将纳入2004年输往欧盟纺织品配额协议数量
三、对于附件1所列的向新增十国出口的纺织品配额类别产品,自2004年5月1日起从我国出运的纺织品,将实施中欧双边纺织品许可证管理
各地纺织品配额发证机构根据商务部确定的配额数量方案为各相关企业出口到新增十国所实施配额限制的HS分类编码项下产品签发纺织品出口许可证和纺织品原产地证(“”以下简称纺织品出口证书);出口企业凭纺织品出口证书在出口口岸向中国海关申报出口;进口国海关将查验我主管部门出具的纺织品出口证书和进口国出具的纺织品进口许可证
四、对于附件1所列的向新增十国出口的纺织品配额类别产品(包括进口欧盟新增十国原料加工后复出口到同一国家的产品),在2004年5月1日之前自国内出运的纺织品,不纳入双边配额管理
但在2004年5月1日前出运,在2004年5月l日后运抵新增十国的纺织品,按照欧盟要求,须向新增十国的进口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