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企”研发费用归集包括哪些内容申请认定的企业必须出具经有资质并符合《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3年的研发费用、近一年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企业应对 (一) 人员工资。从事研究开发活动人员(也称研发人员)全年工资薪金,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其任职或者受雇有关 (二)直接投入。企业为实施研究开发项目而购买的原材料等相关支出。如:水和燃料(包括煤气和电)使用费等;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达不到固定资产标 (三)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包括为执行研究开发活动而购置的仪器和设备以及研究开发项目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用,包括研发设施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 (四)设计费用。为新产品和新工艺的构思、开发和制造,进行工序、技术规范、操作特性方面的设计等发生的费用。 (五)装备调试费。主要包括工装准备过程中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如研制生产机器、模具和工具,改变生产和质量控制程序,或制定新方法及标准等)。 (六)无形资产摊销。因研究开发活动需要购入的专有技术(包括专利、非专利发明、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所发生的费用摊销。 (七)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指企业委托境内其他企业、大学、研究机构、转制院所、技术专业服务机构和境外机构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项目成果为(八)其他费用。为研发活动所发生的办公费、通讯费、专利申请维护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等。此项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发总费用的10%。《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尽管用正列举的办法从八个方面作了具体规定,且没有兜底条款,但企业在日常涉税处理实务中往往会出现一些无法正确判断是否可以加计扣除的开发费用,比如对一些与八项费用相关或相近,或从会计核算角度应该 一、文件第四条第三款规定:“(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可以理解为: (一)“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必须是在职,非在职的临时外聘研发人员不可加计扣除;必须是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为研究开发活动提供直接管理和服务的人员,这部分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也不可以加计扣除。 (二)加计扣除的内容是“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企业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列支或缴纳的虽与工资额密切相关的费用,如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