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丙酮反倾销案韩国锦湖P&B株式会社倾销和倾销幅度期中复审裁决的公告(2010年第5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8年6月8日发布2008年第40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征收反倾销税
2009年6月26日,韩国锦湖p&b化学株式会社(kumhop&bchemicals,inc
)就其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向商务部提出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申请
商务部经审查认为,申请书提出了倾销幅度降低的初步证据
2009年9月10日商务部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韩国锦湖p&b化学株式会社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复审
复审调查范围是申请人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和倾销幅度
复审调查的被调查产品与原反倾销调查相同,即丙酮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29141100
商务部对韩国锦湖p&b化学株式会社的倾销及倾销幅度进行了复审调查
根据调查结果,商务部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修改反倾销税的建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和商务部《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裁定经调查,商务部裁定韩国锦湖p&b化学株式会社(kumhop&bchemicals,inc
)在复审调查期内存在倾销,倾销幅度为:4
二、征收反倾销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0年9月10日起,将原产于韩国锦湖p&b化学株式会社的进口丙酮的反倾销税税率调整为4
三、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自2010年9月10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韩国锦湖p&b化学株式会社的丙酮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
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
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