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实现项目预期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政府投资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田建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为支持农业可持续发展,改善农田基础设施条件,提高农田综合生产能力,贯彻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安排资金对农田进行综合治理和保护的活动。本办法所称农田建设项目,是指为开展农田建设而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类型。 第三条农田建设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体制,统一规划布局、建设标准、组织实施、验收评价、上图入库。 第四条农业农村部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国农田建设工作,制定农田建设政策、规章制度,牵头组织编制农田建设规划,建立全国农田建设项目评审专家库,统筹安排农田建设任务,管理农田建设项目,对各地农田建设项目管理进行监督评价。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地区农田建设工作,牵头拟订本地区农田建设政策和规划,组织完成中央下达的建设任务,提出本地区农田建设年 度任务方 案 ,建立省级农田建设项目评审专家库,审批 项目初 步 设计 文 件,组织开展项目竣 工验收和监督检 查 ,确定本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农田建设项目管理职 责,对本地区农田建设项目进行管理。 地(市 、州 、盟 )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地区农田建设工作,承 担 省级下放 或 委 托 的项目初 步 设计 审批 、竣 工验收等职 责,对本地区农田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 查 和统计 汇 总等。 县 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农田建设工作,制定县 域 农田建设规划,建立项目库,组织编制项目初 步 设计 文 件,申 报 项目,组织开展项目实施和初 步 验收,落实监管责任,开展日 常 监管。 第五 条农田建设项目遵 循 规划编制、前 期准备 、申 报 审批 、计 划管理、组织实施、竣 工验收、监督评价等管理程 序 。 第二章 规划编制 第六 条农田建设项目坚 持规划先 行。规划应 遵 循 突 出重点 、集中连 片 、整 体推 进、分 期建设的原 则,明 确农田建设区域 布局,优 先 扶 持粮食 生产功 能区和重 要 农产品 生产保护区(以 下简 称“两 区”),把 “两 区”耕 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 第七 条农业农村部负责牵头组织制定全国农田建设规划,报 经 国务院 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