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编码: 最高额质押合同 (小微企业互助基金) 编号:个高质字第 号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 最高额质押合同 出 质 人: (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住 所: 邮 政 编 码: 电 话: 质 权 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住 所: 邮 政 编 码: 电 话: 为了确保甲方“小微企业互助合作基金”业务下会员(以下简称“主合同债务人”)与乙方签署的主合同的履行,甲方同意依照本合同的约定以其合法所有的财产为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提供最高额质押担保,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制订本合同
第一部分 第 1条 本合同项下的主合同为: 乙方与主合同债务人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主债权的发生期间)签订的所有合同(该类合同与其项下发生的具体业务合同共同 2 构成本合同的主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下的乙方全部债权(包括或有负债)
第2条 甲方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____________________
最高债权额为尚未清偿的本金余额最高限额,具有以下含义:本金余额最高限额仅为主债权本金的最高限额,在本金不超过上述限额的前提下,由此而产生的本合同约定担保范围内所有应付款项,甲方均同意承担担保责任
第3条 主债权的发生日应在主债权发生期间内,但履行期限不限于该期限
发生日在借款业务项下是指借款发放日,在银行承兑汇票、票据贴现、保函业务项下是指丁方承兑、贴现或保函开立日
第4条 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为进入质押清单内所列保证金账户内的全部款项
质押设立在本合同签署后的,双方同意以其担保包含质押设立前主债权的本合同第1条的全部主债权
质押财产详情见以下附件:单位保证金账户内存款质押清单
第5条 本合同生效后,如因甲方原因未办理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