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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人员办理民商事诉讼案件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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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 务 人 员 办 理 民 商 事 诉 讼 案 件 指 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保 障 法 务 人 员 依 法 履 行 职 责 ,规 范 法 务 人 员 办 理 民 商 事 诉讼 案 件 的 行 为 ,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事 诉 讼 法 》 等 有 关 法 律 制 定 本 指 引 。 第 二 条 法 务 人 员 办 理 民 商 事 诉 讼 案 件 , 适 用 本 指 引 。 第 三 条 法 务 人 员 办 理 民 商 事 诉 讼 案 件 , 应 当 坚 持 以 事 实 为 根 据 , 以 法律 为 准 绳 的 原 则 , 忠 于 职 守 , 勤 勉 尽 责 , 忠 实 的 维 护 公 司 利 益 。 第 四 条 法 务 人 员 办 理 民 商 事 诉 讼 案 件 ,在 公 司 授 权 范 围 内 依 法 履 行 代理 职 责 , 不 得 损 害 公 司 的 合 法 权 益 。 第 五 条 法 务 人 员 办 理 民 商 事 诉 讼 案 件 ,应 当 保 守 国 家 秘 密 和 公 司 的 商业 秘 密 。 第 二 章 收 案 与 结 案 第 一 节 收 案 第 六 条 收 案 是 指 法 律 事 务 管 理 机 构 依 据《 法 律 事 务 管 理 办 法 》的 规 定 ,对 管 理 范 围 内 的 案 件 接 受 公 司 委 托 指 派 法 务 人 员 担 任 代 理 人 的 行 为 。 第 七 条 收 案 应 当 在 以 下 节 点 办 理 委 托 手 续 : ( 一 ) 担 任 原 告 代 理 人 , 应 当 在 公 司 作 出 拟 向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的 决 定 之 后办 理 委 托 手 续 ; ( 二 ) 担 任 被告 或第 三 人 的 代 理 人 , 应 当 在 公 司 知道或者人 民 法 院 送达起 诉 状副本 后 办 理 委 托 手 续 ; ( 三 ) 担 任 二 审代 理 人 , 应 当 在 人 民 法 院 一 审判决 、裁定 送达后 办 理 委托 手 续 ; ( 四 ) 担 任 再审案 件 代 理 人 , 应 当 在 人 民 法 院 的 判决 、裁定 发生法 律 效力后 办 理 委 托 手 续 ; ( 五 ) 担 任 执行 案 件 代 理 人 , 应 当 在 人 民 法 院 判决 、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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