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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的人,拉德布鲁赫,舒国滢译t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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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的人? [德]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 著 舒国滢 译 我想谈谈法律上的人,这个题目不是要说法律如何评价人,也不是要说法律如何对人起作用或应当如何起作用;而是要谈法律如何想象(设想)人,如何打算对人起作用,法律采取什么方式对待人。我的题目不是关于现实中的人,而是关于人类形象(das Bild des Menschen),即呈现在法律上的、准备加以法律规定的人类形象。 这样一种形象在不同的法律发展时代是变化着的。有人可能甚至会说:人类呈现的形象的变化是法律史上的 “划时代”的变化。对于一个法律时代的风格而言,重要的莫过于对人的看法,它决定着法律的方向。 在那些现实存在着但又超越现实漫游的个人身上,在他们的任何怪诞、情绪和胡思乱想处,在那我们称为人性的怪异植物的完整标本上,法律制度肯定不可能建立起来。通过经验-具体的人不会通向法律制度之路,反而导致对法律制度的否定。有谁像麦克斯·施蒂纳?那样从“唯一者”出发,必定会像他一样以无政府主义而告终。相反,具有普遍性的法律规则只能根据人的普遍类型来制定——而且对不同的法律时代而言,多样态的不同的人类特性表现为典型的、本质性的,是法律规范化的重要出发点。 假如人们把注意力放在这一点上,即什么东西形成了主观权利,什么东西形成了法律义务,那么由人性确定的法律制度的看法就变得清楚可识了。有人可以从这样的角度出发:法律制度与其说关注权利的实现,不如说更注重义务的履行。——耶林(Jhering)曾强烈地指出:当法定义务不再被履行,法定权利不再被遵守时,一个法律制度必然解体。法律制度针对相应行为所设定的意志,不仅表现在由其授予的权利上,而且也表现在由其课予的义务上。那么,何时在权利的形成中,何时在义务的形成中,法律制度才表达它的这种意志呢?当它认为通过整流人的动力而能够预期实现其意志时,它就将予以授权;当它认为根据其意愿而必须把反动力置于人的反动机时,它就将课予义务。因此,依其所设定的权利和义务,它使人清晰地看出:在人身上,到底什么样的动力属于是规定性的,是实际起作用的。 从 中 世 纪 德意 志 法和 人类 形 象 , 并 以 此 为 基 础 , 我 只 想 就 外 行 裁 判 制 度(Laienhaftigkeit)和监护穷人制度(Kontrollbeduerftigkeit)的保留谈谈个人的一些看法。这样的法律时代呈现在我面前,最有特色而又司空见惯的,是那些渗透着义务、承载着义务的权利,那些满足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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