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脑桌面
添加小米粒文库到电脑桌面
安装后可以在桌面快捷访问

法律实务人才培养的几个问题

法律实务人才培养的几个问题_第1页
1/11
法律实务人才培养的几个问题_第2页
2/11
法律实务人才培养的几个问题_第3页
3/11
1 法律实务人才培养的几个问题 ——以比较法为视角 童伟华 法律实务人才是法治的践行者和推动者,每个国家都非常重视法律人才的培养。在现代国家大学是培养法律实务人才的基础环节,此外实习和司法研修也是培养法律实务人才必不可少的环节。对不同国家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进行比较,从中吸取对我国有益的经验,是撰写本文的初衷。本文拟主要就法律人才培养主体与培养阶段、法律课程设计、实习及研修等三个方面进行分析,以指出我国法律实务人才培养在上述领域之不足,摸索符合我国国情的法律人才培养之道。 一、法律人才培养主体与阶段 (一)外国的法律人才培养主体与阶段简介 法律实务人才培养主体,是指法律人才的培养主要由何种机构承担;法律实务人才培养阶段,是指在哪一个学习阶段培养法律人才,如本科生阶段还是研究生阶段。不同的历史时期和不同的国家,承担法律人才培养的主体是不同的。例如,历史上的英国在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上就颇有特色。十九世纪以前,根据法院的判例发展而来的普通法,在实务中被教授和传播,依托同业者的培养成为英国长久以来的传统。裁判官也是从有经验的人员中选择。大学作为法律人才培养教育机关的机能,在英国是在二十世纪的时候才得以确立的。1与此相对的是,同时期的欧洲大陆的大学法学部,传统上就是培养官吏和司法官员的机构,与英国形成鲜明的对比。 即使大学作为法律实务人才的培养机构,是本科阶段培养还是在研究生阶段培养,不同的国家也不尽相同。例如,德国等欧洲国家目前主要是在大学本科阶段对学生进行理论培养,与之不同的是,包括美国和澳大利亚等在内的普通法国家,没有法学本科教育,而专门在研究生层次培养法律人才。例如,澳大利法律 1 参见[日]小野秀诚:《法曹养成制度の 长期化と 多样化:比较法的考察》,载日本《一桥论丛》2005 年 133卷第 1 号,第 12 页。 2 研究生院是培养法律工作者的主体,为了进入著名的法律研究生院,读大学时必须取得优异成绩。现行澳大利亚法律研究生院的入学选拔方法,集中面向于法律以外领域的人士。另外,对于劳动者或者不能支付法律研究生院高额的学费的人,也有特殊的关照。2 日本以前法律实务人才的培养,主要是通过大学法学部和毕业后在司法研修所研修的方式。具体而言,学生先通过法学部的学习,毕业后进入社会上的司法考试培训机构,接受考试训练。通过“法曹”资格后,由于还只是具备应试性的法律知识机能,不能适应从事司法工...

1、当您付费下载文档后,您只拥有了使用权限,并不意味着购买了版权,文档只能用于自身使用,不得用于其他商业用途(如 [转卖]进行直接盈利或[编辑后售卖]进行间接盈利)。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
3、如文档内容存在违规,或者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等,请点击“违规举报”。

碎片内容

法律实务人才培养的几个问题

确认删除?
VIP
微信客服
  • 扫码咨询
会员Q群
  • 会员专属群点击这里加入QQ群
客服邮箱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