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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物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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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物业管理办法 (2002年3月11日洛阳市人民政府第58号令公布 根据2007年10月15日洛阳市人民政府第95号令公布的《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洛阳市城市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等4件规章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实施《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省物业条例》),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出售、出租给两个以上业主共同使用的物业,应当实行物业管理。 按照住房制度改革政策出售的公有住房及其他物业,应当逐步实行物业管理。 第三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市)、吉利区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物业管理工作,接受市房产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建设、规划、公安、工商、物价、园林、公用事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新建物业时,应当建设物业管理配套设施,制定前期物业管理方案。前期物业管理方案应当报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物业建成后,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对物业管理配套设施进行验收。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物业总建筑面积2‰至 4‰的比例提供业主自治监督和物业管理用房(最低不得少于 50平方米),其费用列入开发建设成本,产权属全体业主共有。 第六条 业主的权利和义务,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按《省物业条例》第二章的规定执行。 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 3年,可以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年龄,男不超过 70周岁、女不超过 65周岁。业主委员会成员的人数,300户以下的为 3人(含主任、副主任,下同);300户以上不满 500户的为 5人;500户以上不满 800户的为 7人;800户以上的不超过 11人。 新建住宅区入住率未达到 50%之前,由开发建设单位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第七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之日起 30日内,持下列材料到所在地县(市、区)房产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一)业主委员会名称、住所、所辖区域范围; (二)业主委员会成员名单及有效身份证明; (三)业主大会参加人员及选举情况; (四)业主委员会章程。 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备案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符合《省物业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核发备案证书;对不符合《省物业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书面通知其依法重新选举。 第八条 开发建设单位向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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