迈向一种法律的社会理论( 第六章 ) 第六章罗马法与西方法律传统的起源在马克斯韦伯生活的时代,德国法学仍然处于“潘德克顿学派”( 以查士丁尼《学说汇纂》为主要理论资源的德国法律学派) 的影响之下
在大学法律教育中,与罗马法有关的课程仍然占据主要地位
韦伯在哥廷根大学、海德堡大学和柏林大学就读期间选修了大量罗马法课程,他的老师中包括当时最著名的罗马法学家依曼纽尔
贝克尔(Immanuel Bekker)、祁克 (Gierke)和泰奥多
蒙森(Theodor Mommsen)
1891 年,在奥古斯特
梅茨恩(August Meitzen) 的指导下,韦伯完成了他的大学授课资格论文(Habilitationsschrift):“罗马农业史及其与公法和私法的关系”(Die romische Agrargeschichte in ihrer Bedeutung fur das Staats- und Privatrecht)
这不是一篇传统意义上的罗马法论文,甚至不是一篇我们通常理解的那种“法律史”论文
从这篇论文中,我们已经可以看出此后贯穿于韦伯一生的治学方法:把历史研究置于一个社会理论框架之中
他没有考察罗马农业法的内部结构和条文含义,而是从古罗马的社会、经济现实出发来探讨法律与经济之间的互动关系
正象罗维茨(Lowith)所指出的那样:在韦伯那里,“历史研究不负责确定过去的意义( 象 Ranke 所主张的那样 ) ,也不试图发现摆在我们面前的历史必然性,而是要试图理解我们的社会如何一步一步转变到当下这种状态,我们现在所处的‘资本主义’时代正是属于这样一段历史的
”[1] 韦伯对罗马农业制度的研究也正是这一总体性历史研究战略的第一步
此后, 在“古典西方文明衰落的社会原因”(1896) 、《古代文明的农业社会学》(1897) 、“城市” (1921) 、《世界经济通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