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文号】银发〔2006〕121号【发布日期】2006-04-17【生效日期】2006-04-17【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发〔2006〕121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银监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为有序可控推进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满足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外金融投资和资产管理的合理需求,促进国际收支平衡,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后,要立即将其转发至辖区内城市商业银行和外资银行
2006年4月17日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从事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是指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要求,取得代客境外理财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受境内机构和居民个人(境内非居民除外,以下简称"投资者")委托以投资者的资金在境外进行规定的金融产品投资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负责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准入管理和业务管理
第四条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的外汇额度管理
第五条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投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外汇管理及行业管理规定,并依照投资所在地法律、法规开展投资活动
第六条商业银行受境内居民个人委托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