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审批服务指南1 / 12 首次进口的化妆品审批事项子项: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审批服务指南2016 年 05 月 05 日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审批的申请和办理
二、项目信息(一)项目名称:首次进口的化妆品审批(二)子项名称: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审批(三)审批类别:行政许可(四)项目编码:30022-2 三、办理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化妆品行政许可受理审查要点》等
四、受理机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保健食品审评中心五、决定机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六、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七、办事条件申请人应是进口化妆品生产企业
进口化妆品新原料行政许可申请人应是进口化妆品新原料生产企业或化妆品生产企业
同一申请人应委托一个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作为在华申报责任单位,负责代理申报有关事宜
申请人可以变更在华申报责任单位
八、申请材料(一)首次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1
申请材料清单(1)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表;(2)产品中文名称命名依据;(3)产品配方;(4)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5)产品原包装 (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拟专为中国市场设计包装的,需同时提交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6)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许可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相关资料;(7)产品中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8)已经备案的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授权书复印件及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审批服务指南2 / 12 (9)化妆品使用原料及原料来源符合疯牛病疫区高风险物质禁限用要求的承诺书;(10)产品在生产国(地区 )或原产国 (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