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郑州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研究生学籍管理, 促进研究生德、 智、体全面发展,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根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郑州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的要求,结合我校研究生培养特点,制订《郑州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被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并取得我校学籍的研究生
留学生及港澳台研究生参照执行
第三条研究生要热爱祖国,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 自觉遵守宪法、 法律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四条新生凭录取通知书按规定的日期来校报到入学
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者,应事先向所在院(系)请假同意,报研究生院批准
请假期限不得超过2 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 (除不可抗力等正常事由以外)按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五条新生报到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到校医院进行体检复查,复查合格者方可办理入学手续
第六条委托培养研究生与自筹经费研究生,在办理报到手续、领取校徽、 研究生证及其它有关材料前,须签定协议、 履行交费等手续
未经批准, 逾期 2 周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者,按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处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它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七条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或因其它原因不能坚持学习的新生,凭校医院或县以上三级甲等医疗单位诊断证明, 在短期内可治愈的, 经研究生院批准, 可保留入学资格1 年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新生不在学校居住 , 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须在下学期开学前1 个月向所在院(系)提出入学申请, 经复查 ( 含体检、政治思想等 ) 合格,研究生院批准后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第八条新生入学后 3 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