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建筑装饰管理规定办法 建造装点管理规定【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全县建造装点装修管理,保障建造装点装修的质量和公共平安,维护装点装修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79 号)、《住所室内装点装修管理方法》(建设部令第 110 号)、《四川省建造装点装修管理方法》(省政府令第 168 号)、《四川省建造装点装修消防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80 号)、《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法律、规矩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所称建造装点装修,是指为使建造物、构筑物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和使用要求,使用装点装修材料,对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建造活动,包括建造工程装点装修、城镇住所和非住所装点装修
第三条 县住房建设局负责全县建造装点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规划局、县城市执法局、县消防大队等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对建造装点装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在洪雅县县城和集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建造装点装修活动适用本方法
第二章 申报和资质管理 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第五条 建造装点装修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在建造装点装修工程开工前,应该向县住房建设局申报记下,办理相关施工许可或备案手续
建造装点装修面积超过 300 平方米 或装修投资 30 万元以上的非住所室内装修,在装点装修图纸经消防部门审核或备案后,应该向县住房建设局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全部住所室内装修、建造装修面积低于 300 平方米 或装修投资30 万元以下的非住所室内装修,应该到县住房建设局办理记下备案手续后方可施工
严禁未经许可或未办理记下备案手续,擅自实施建造装点装修
第六条 申报记下应该提交下列材料: 1
房屋全部权证或者证实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
申请人身份证件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