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重庆师范大学关于学生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实施细则(试行)根据市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渝府发[2007]113 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 渝人社发 [2009]185 号和《关于印发沙坪坝区大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沙卫生发 [2009]131 号等文件精神,为保障大学生基本医疗需求,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提高大学生健康水平的关心,减轻患病大学生家庭经济负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一、 基本原则坚持自愿参保、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全市统一的筹资标准,重点保障学生基本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二、参保范围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研究生(以下简称大学生)
三、筹资办法(一)筹资标准:1、一档:⑴个人缴纳 20 元/人/年;⑵困难群体大学生(即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享受国家助学金、重度残疾(一、二级 )的学生,以下简称困难群体)政府每年补助60 元,政府从60 元中安排 10 元用于资助参保, 个人只须缴纳 10 元/人/年,余下 50 元用于普通门诊
2、二档:⑴个人缴纳 120 元/人/年;⑵困难群体的大学生政府将每年补助60 元全部用于资助参保, 个人只须缴纳 60 元/人/年
3、随着重庆市经济发展水平和基金运行情况变化,可适时调整筹资水2 平,我校细则相应部分则按新变化筹资标准执行
(二)参保缴费1、参保对象自愿选择一档或二档参保
2、缴费时间: 每年 9 月 1— 30 日缴纳本学年度医疗保险费,享受待遇从本学年的 9 月 1 日至次年 8 月 31 日
逾期未缴,视为保险中断,中途不再办理补缴手续
3、缴费程序:⑴入学新生在报到时,由财务处统一代收医疗保险费
由年级辅导员或班主任按照参保登记表要求进行登记,审核参保学生的相关证明资料 (即参保缴费收据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学生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