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抵押物优先受偿权抵押物优先受偿权_抵押物优先受偿权 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规定的特定债权人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甚至优先于其他物权人受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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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大家参考 抵押物优先受偿权 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规定的特定债权人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甚至优先于其他物权人受偿的权利
狭义优先受偿权包括破产费用的优先权及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税款等优先权,以及民事诉讼法(第 204 条)类似的规定商业银行法规定银行破产的优先权(第 71 条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保险保险金税款)海商法规定的请求权人对扣押船只的优先权等
这些优先受偿权,依现行法规定只具有债权性,只是相对其他债权人的优先,而不具有物权性,不能对抗其他物权,因此,对优先权人的保护力度不够,应考虑给予其物权性,规定为一种担保物权,就叫优先受偿权(狭义的),而且是一种法定的担保物权,不是任意的,以确保对权利人权利的保护
狭义优先受偿权不包括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规定的留置权中的优先受偿权,更不包括承租人对承租房屋的优先购买权及担保法规定的质权抵押权中的优先权,也不包括可能为我国法律规定的合伙人的优先购买权等一切非担保物权
优先权受偿权是指特种债权人直接基于法律规定而对债务人的全部财产或特定财产享有的优先受偿其债权的权利
优先权制度渊源于罗马法
罗马法上创设优先权制度的立法目的,或为维护公平主义,或为应事实之需要
罗马法上的优先权制度后来为法国所继受,1804 年法国民法典将优先权与抵押权并列于第三编财产取得法第 18 章中,优先权居首,抵押权次之,均视为担保物权
法国民法典中的优先权制度比罗马法上的更加完善和丰富,它将优先权分为动产不动产一般优先权和动产不动产特别优先权
一般优先权是就债务人的全部动产及不动产优先受偿,但应先就债务人动产价款受偿,动产不足清偿时,才1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可就其不动产的价款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