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支付劳动合同酬劳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及时足额发放劳动酬劳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发放劳动酬劳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解读】本条对用人单位支付劳动酬劳问题的规定
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酬劳,根据国家统计局 1990 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酬劳以及特别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其中,计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包括地区生活费补贴)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酬劳
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酬劳
奖金是指支付给劳动者的超额劳动酬劳和增收节支的劳动酬劳
津贴和补贴是指为了补偿劳动者特别或者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别原因支付给劳动者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劳动者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变化影响支付给劳动者的各种补贴
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酬劳是指劳动者在法定的标准工作时间之外超时劳动所获得的额外的劳动酬劳,即加班费
特别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主要包括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在病假、事假和一些特别休假期间及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者社会义务时支付的工资和附加工资、保留工资
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工资是劳动者劳动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
但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的范围:(1)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2)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3)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酬劳及其他劳动收入,如根据国家规定发放的制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