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放射源管理规定办法 发射性同位素岗位平安操作(检修)制度 第一条 进入发射性同位素岗位工作人员,应穿戴好相应的劳动庇护用品。 第二条 进入发射性岗位人员,应佩戴个人剂量卡。按规定,每季度更换新的个人剂量卡,旧个人剂量卡统一由平安环保部上交三明市疾控中央检测并记下入档。 第三条 拆卸、安装发射源必需由取得“发射工作人员证”的人员操作。对发射源的检修必需在检修人员、分厂安环科和分厂守卫干事三方的监督下方可进行,并要做好相关手续的交接办理工作。在检修期间,对发射源应认真做好看护工作,防止走失。 第四条 常常检查发射源同位素防护器材和防护用品,确保完好;发觉有破损器材,应即时更换。 第五条 严禁将物件或身体的任何部位置于发射源窗口、检测窗口或两者之间的射程中。 第六条 发射源头的平安距离,窗口方向 3 米外,除工作必需外,尽量不在源罐附近停歇。 第七条 按规定定期请专业检测部门,对发射源周围环境进行检测,以确定是否超标。 发射源工作人员平安环保培训制度 第一条 从事发射源作业的人员必需按规定参加发射防护学问培训和规矩教导,并经考试合格,取得“发射工作人员证”后,方可从事发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射源相关作业,证书必需在有效期前复审,确保长久有效。 第二条 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学习国家发射性管理法律规矩、发射性同位素仪表及仪器的平安操作规程等,增加工作人员自我防护意识。 第三条 组织各级相关工作人员开展发射性同位素事故应急预案的演练。 第四条 组织工作人员参加技术学习,招聘专业或兼职发射性机构技术人员传授发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相关学问。 发射源防火防盗制度 第一条 贯彻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根据国家《发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发射防护条例》和其他相关规矩要求,认真做好发射源日常防护管理工作。 第二条 发射源应有专人管理、专人保管、专人领用记下。加强治安检查管理,谨防走失,每月定期检查发射源是否完好存在、是否存在火灾事故等隐患。 第三条 发射源应牢固安装在设备上,源闸门朝向无人逗留方向。拆卸、安装必需由专业人员操作。检修拆下发射源,必需装入铅罐中,储藏在发射源专用仓库并配备视频监控和红外线报警系统。 第四条 发生火灾时,应首先关闭发射源开关。 第五条 若发觉发射源有异样或走失,准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环保、公安等相关行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