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放射防护器材含放射性产品卫生管理办法(2024 年 1 月 4 日卫生部令第 18 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发射防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发射防护器材,是指对电离辐射进行屏蔽防护的材料以及用屏蔽材料制成的各种防护器械、装置、部件、用品、制品和设施
本方法所称含发射性产品,是指含发射性物料、含发射性物质消费品、伴生 X 射线电器产品和卫生部确定的其他含发射性产品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以及进口发射防护器材与含发射性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条例》及本方法
第四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发射防护器材与含发射性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发射防护器材与含发射性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检测 第五条生产单位首次生产发射防护器材或者含发射性产品的,应该进行检测
有下列状况之一的,应该进行重新检测: (一)已延续生产两年的产品; 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二)进口的每批产品; (三)停产逾一年再投产的产品; (四)设计、生产工艺和原料配比有转变的产品
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符合有关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发射防护器材与含发射性产品,不得生产、销售、进口与使用
第六条检测机构应该根据有关标准和卫生要求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检测报告除具备基本的内容外,还应该有检测依据、检测结果和检测结论
第七条经检测符合有关标准及卫生要求的发射防护器材与含发射性产品,由检测机构出具卫生部统一印制的《检测报告单》一式四份,交送检单位两份,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一份,存档一份
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监督检查结果或者检测机构报送的《检测报告单》发布公告
第八条发射防护器材与含发射性产品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在出厂及销售时,应该附有产品标签、说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