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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中的混合特性及其治理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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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中的混合特性及其治理探讨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中的混合特性及其治理探讨 【摘要】在经济结构调整进程中,住房经济领域的潜在风险逐步显现,经济改革的背景条件已经不能再用单纯的市场化理论加以解释。政府的政策性支持与市场化资源配置之间不应是非此即彼的关系,而应当寻求一种并行且彼此协调的住房金融运行机制,以满足经济风险控制与社会分配正义之间的有效平衡。建立中国的政策性住房金融体系是从根本上解决住房领域的经济与社会矛盾的重要制度措施。在制度建设上借鉴法律金融理论的成果,正确解决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的目标定位与组织治理问题,才能推动政策性住房金融体系的健康进展。 【关键词】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 法律金融理论 混合机制 法律金融理论(Legal Theory of Finance,LTF)是法律金融学的重要成果,是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美国法学与金融学讨论交叉融合的产物。法律金融理论比较深化地讨论和揭示了法律制度与执法效率对金融市场的关键作用,并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了金融法律制度产生和进展的一些内在逻辑。该理论认为,金融市场是一个规则约束的体系,本质上还是一个政府与市场、公共与私人的混合体系。作为金融交易的基础,无论是公共还是私人信用都需要依靠法律的强制力予以维护,而为了避开金融市场体系的自我毁灭也必定需要公共权力的介入。{1}可以说,任何现代金融体系都建立在政府与市场、公共与私人机制的混合基础之上。政策性住房金融体系不仅是现代金融市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还是政府利用现代经济体系推行其社会政策的重要手段。政策性住房金融工具的使用能够实现住房经济的社会性与经济性有机融合。但是,政策性金融稳定性与流动性二者之间的矛盾又加剧了政府住房金融政策实施的风险和难度,也造成了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在目标定位和机制创设上的困境。 一、政策性金融的混合特性及其内在冲突 具体而言,法律金融理论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揭示了现代金融体系中混合特性所产生的两种内在冲突。 1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其一,宏观金融层面中流动性与稳定性冲突。现代金融体系的一个实质性变化在于,金融交易的基础性工具从实物货币转向为纯粹的法定信用货币,法定信用货币的产生将金融市场的基础与政府公共权力紧密地结合在了一起。随着金融市场的高度进展,各种金融监管措施与货币政策权力的结合使得政府不仅能够在货币数量上发挥至关重要的影响力,在货币价格(利率)上也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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