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团贷款权利质押合同要点甲方(出质人)向乙方(包括牵头行、代理行、参加行等数家银行)提供权利质押担保,为《银团借款合同》提供担保。用于质押的权利由《质押权利清单》约定。合同编号:银团贷款权利质押合同甲方(出质人):法定代表人:乙方 1(牵头行):法定代表人:乙方 2(代理行):法定代表人:乙方 3(参加行):法定代表人:为确保(以下称 “债务人 ”)与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作为牵头行和代理行)(作为参加行、社)共同签订的编号为的《人民币资金银团借款合同》(以下称 “主合同 ”)的履行,保障质权人债权的实现,出质人自愿为债务人与质权人依主合同所形成的债务提供权利质押担保。出质人、质权人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一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第一条定义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中下列用语的定义如下:1.1 出质人:指1.2 牵头行:指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及其权利义务的合法承继人,是本合同的质权人之一。1.3 代理行:指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及其权利义务的合法承继人,是本合同的质权人之一。1.4 参加行(社) :指在银团中除牵头行和代理行外,参加银团为借款人提供贷款的银行(信用社)及其各自权利义务的合法承继人和受让人是本合同的质权人之。1.5 质权人:指银团中包括牵头行、代理行和参加行(社)及其权利义务的合法承继人和受让人。第二条质押权利2.1 出质人以本合同“质押权利清单 ”所列之权利设定质押。2.2 质权人实际接受的权利凭证、质权证书、 质押证明文件或登记机关质押登记簿所表明的权利与 “质押权利清单 ”记载的权利不一致的,以质权人实际接受的权利凭证、质权证书、质押证明文件或登记机关质押登记簿所表明的权利为质押权利。2.3 若质押权利换发新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证书(明),导致本合同“质押权利清单 ”或者质权人收执的质权证书、质押证明文件与上述新的权利证书(明) 或登记机关的登记簿相关记载不一致的,出质人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2.4 出质人应保证质押权利的价值和有效性,防止因超过规定的期限等其他事由,导致质押权利贬值或失效。质押权利价值增加的,增加的部分仍作为质权人债权的质押担保。2.5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权利所生孳息,孳息作为质押权利的一部分,与质押权利共同用于质权人债权的质押担保。2.6 如果质押权利的价值已经或者可能减少,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