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服务津贴协议要点为鼓励乙方长期为公司服务,甲方(用人单位) 与乙方 (员工) 约定, 根据乙方的工作年限长短,向员工发放一次性津贴和离职津贴。长期服务津贴协议甲方(用人单位):地址:乙方(员工):身份证号: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协议,共同遵照执行。第一条 主旨1.1 甲方根据乙方工作表现,评定乙方为“公司优秀人才 ”。1.2 为鼓励公司优秀人才长期为公司服务,甲方向乙方发放特殊津贴。1.3 特殊津贴并非乙方正常工资,特殊津贴的发放以本协议约定的服务期、工作年限及有关条件为前提,不符合本协议约定的条件时,甲方有权不予发放。第二条 特殊津贴标准与发放办法2.1 特殊津贴构成:一次性津贴+ 离职津贴。2.2 一次性津贴2.2.1 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于乙方服务期满后的一个月内发放。2.2.2 乙方服务期为:个月,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2.2.3 乙方在服务期内离职(无论何种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乙方辞职、因违纪被甲方辞退)的,甲方有权不再发放该津贴。2.3 离职津贴2.3.1 离职津贴基数:人民币(大写)(¥元)2.3.2 发放标准如下:工作年限离职津贴支付比例0-3 年(不含 3 年)基数 *0% 3-4 年(不含 4 年)基数 *30% 4-5 年(不含 5 年)基数 *40% 5-6 年(不含 6 年)基数 *50% 6-7 年(不含 7 年)基数 *60% 7-8 年(不含 8 年)基数 *70% 8-9 年(不含 9 年)基数 *80% 9-10 年(不含 9 年)基数 *90% 10 年以上基数 *130% 2.3.3 离职津贴于员工离职(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一个月内支付。2.3.4 工作年限:自乙方入职甲方时起计算至乙方离职之日。2.3.5 乙方因《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原因被甲方解除劳动关系(辞退)的,无论金额多少、无论乙方的工作年限长短,甲方均有权不再发放离职津贴。2.4 本协议约定的金额为税前金额,甲方有权依法代扣代缴乙方的个人所得税。第三条 附则3.1 本协议与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规章制度等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3.2 甲、乙双方签署本协议即表明双方已经详细阅读了本协议全部内容,知悉、理解、接受本协议全部内容。3.3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签署时间:年月日甲方(盖章):乙方(签字):